关于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教职〔2014〕31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2012年以来,我省已连续三年开展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转段升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段升学考核原则
(一)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培养的原则。转段升学考核要推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推动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考核内容要重点体现前段教育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同时也要体现后段教育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连续性、衔接性和贯通性。
(二)重点突出职业教育特点的原则。转段升学考核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升学考试制度。要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目标,重点推进“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改革,着力加强学生的文化基本素质和专业基础能力考核,探索推进文化素质考核与职业技能考核的融通。
(三)公平公正的原则。转段升学考核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建立由牵头院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转段考核领导小组,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转段升学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转段升学考核内容
(一)课程考试。转段考核应明确前段部分核心课程作为考试课程,重点考查学生文化基础素质和专业核心技能的掌握情况,凸显职业教育专业和技术技能特质,为后段学校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奠定坚实基础。考试课程的选择确定应由牵头学校和参与学校共同商定,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成绩要求应及早公开。与专科相衔接的项目应重点测试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与本科相衔接的项目应加强后续学习必备的文化基础课程考试。
(二)过程考核。转段考核应加强过程性考核,重点考核学生学习期间各类主要课程的掌握情况。过程考核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由牵头院校指导参与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均应明确为达到合格以上要求,获得规定学分;部分核心课程可明确为达到良好要求,获得较高绩点。参与学校应积极推进过程考核的教考分离,完善和实施过程考核的补考制度。
(三)综合评价。分段培养在前段学习结束后、转入后续阶段学习前,必须对课程考试、过程考核均合格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形式由试点院校双方共同商定,主要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成绩、专业综合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经综合评价合格的学生方可转入后续阶段的学习。
牵头院校应组织参与院校,共同研究制定转段升学考核方案,明确课程考试、过程考核、综合评价的内容和要求。转段升学考核方案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向学生公布,并由牵头学校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学生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学籍变动,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试点项目资格,转出试点项目。
(二)学生休学执行相应阶段学生休学规定,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学校下一届开设相同专业项目试点班,可转入下一届试点班学习。否则,只能转入相似专业的其它班学习。
(三)学生未能正常通过转段升学,可选择在下一届开设相同项目试点班上复读一年;下一届未设相同项目试点的,应作为转段前的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
(四)学生修完前段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要求应发毕业证书。
(五)升学渠道。中高等职业教育分段培养、中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转段升学统一纳入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第5学期必须安排符合转段条件学生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和体检,符合条件的由牵头院校转段录取。若学生放弃转段录取,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已被试点转段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对口单招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优异的(获国赛二等奖、省赛一等奖及以上),且德育成绩合格,可直接转段升学。
高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转段升学统一纳入“专转本”范畴,学生参加“专转本”报名,符合条件的由牵头本科院校直接录取。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转本”学生,牵头本科院校不得办理录取手续和学籍电子注册。
(六)转段招生计划在高校招生总计划中单独设立,不占用对口单招、高职“专转本”计划。
(七)统一毕业证书发放。分段培养项目由培养学校分别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学历学位证书与非试点毕业生相同。
四、组织实施工作
(一)转段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试点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各校均要成立转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负责转段考核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校转段升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二)要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转段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试点学校要按要求认真制定并及时公开考核工作方案,严格考核程序,严密组织考核各环节工作,及时公示考核结果。每个阶段的过程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报后段培养学校备案;综合评价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人员名单要经省教育厅核实无误后,由前段培养学校报送后段培养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
本意见适用于2012年起试点的中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3+4”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其他形式试点转段考核及管理参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11日